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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前位置:網站首頁 投資者關係 政策法規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2020修訂)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2020修訂)


        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的決定

        一、第一條修改為:“為規範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行為,

        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

        管理暫(zan)行辦法》(以下統稱《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製定本

        細則。”

        二、第七條修改為:“《管理辦法》所稱“定價基準日”是

        指計算發行底價的基準日。定價基準日為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

        發行期首日。上市公司應當以不低於發行底價的價格發行股票。

        “上市公司董事會決議提前確定全(quan)部發行對象,且屬於下列

        情形之一的,定價基準日可以為關於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

        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或者發行期首日,認購的股

        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十八個月內不得轉(zhuan)讓(rang):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或其控製的關聯

        人;

        “(二)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製權

        的投資者;

        “(三)董事會擬引(yin)入(ru)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定價基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的計算公式(shi)為:

        定價基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定價基準日前二十個

        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額(e)/定價基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量。”

        1三、第八條修改為:“發行對象屬於本細則第七條第二款規

        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取得發行核準批文後,按照本

        細則的規定以競價方式(shi)確定發行價格和發行對象。發行對象認購

        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得轉(zhuan)讓(rang)。

        “董事會決議確定部分發行對象的,該部分發行對象不得參

        與競價,但應當接受競價結果;並應當明確在沒有通過競價方式(shi)

        產生發行價格的情況下,是否繼(ji)續(xu)參與認購、認購數量及價格確

        定原則。”

        四、第九條修改為:“《管理辦法》所稱“發行對象不超過

        三十五名”,是指認購並獲得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法人、自然

        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資組織不超過三十五名。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人民(min)幣(bi)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其管理的二隻以上產品認購的,視

        為一個發行對象。

        “信托(tuo)公司作為發行對象,隻能(nen)以自有資金認購。”

        五、刪除第十條。

        六、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董事會決議確定具

        體發行對象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召開董事會的當日或者前一日與

        相應發行對象簽訂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合同。

        “前款所述(shu)認購合同應載(zai)明該發行對象擬認購股份的數量或

        數量區間、認購價格或定價原則、限售期,同時約定本次發行一

        經上市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批準並經中國證監會核準,該合同

        2即應生效。”

        七、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上市公司董事會作

        出非公開發行股票決議,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規定確定本次發行的定價基準日,

        並提請股東大會批準。

        “(二)董事會決議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董事會決議應當

        確定具體的發行對象名稱及其認購價格或定價原則、認購數量或

        者數量區間、限售期;發行對象與公司簽訂的附條件生效的股份

        認購合同應當經董事會批準。

        “(三)董事會決議未(wei)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董事會決議應

        當明確發行對象的範圍(wei)和資格,定價原則、限售期。

        “(四)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數量不確定的,董事會決議

        應當明確數量區間(含上限和下限)。董事會決議還應當明確,

        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董事會決議日至發行日期間除權、除息的,發

        行數量和發行底價是否相應調整(zheng)。

        “(五)董事會決議應當明確本次募集資金數量的上限、擬

        投入(ru)項目的資金需要總數量、本次募集資金投入(ru)數量、其餘資金

        的籌措渠道。募集資金用於補充(chong)流動資金或者償(chang)還銀行貸款的,

        應當說明補充(chong)流動資金或者償(chang)還銀行貸款的具體數額(e);募集資金

        用於收購資產的,應當明確交易對方、標的資產、作價原則等事

        項。”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定價基準日為本次非公開

        3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或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的,非公開

        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後,出現以下情況的,應當由董事會

        重新確定本次發行的定價基準日:

        “(一)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股東大會決議的有效期已過;

        “(二)本次發行方案發生變化;

        “(三)其他對本次發行定價具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九、第二十條修改為:“上市公司取得核準批文後,應當在

        批文的有效期內,按照《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證監會令

        第144號)的有關規定發行股票。

        “上市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予以核準決定後作出的公告中,

        應當公告本次發行的保薦人,並公開上市公司和保薦人指定辦理

        本次發行的負責人及其有效聯係方式(shi)。

        “上市公司、保薦人對非公開發行股票進行推(tui)介或者向特定

        對象提供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的,不得采用任(ren)何(he)公開方式(shi),且不得

        早於上市公司董事會關於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決議公告之日。”

        十、第二十一條修改為:“董事會決議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

        上市公司在取得核準批文後,應當按照本細則第七條和第八條的

        規定及認購合同的約定發行股票。”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九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

        東、實際控製人、主要股東不得向發行對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變

        相保底保收益承諾,且不得直接或通過利益相關方向發行對象提

        供財務資助或者補償(chang)。”

        4十二、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本細則自發

        布之日起實施。《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shi)準則

        第 37 號—創業板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申請文件》(證監會公告

        [2014]32 號)之附件 2 同時廢止。”

        本決定自 2020 年 2 月 14 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

        改,並對條文順序(xu)作相應調整(zheng),重新公布。

        5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

        (2007 年 9 月 17 日公布 根據 2011 年 8 月 1 日中國證券監

        督(du)管理委(wei)員會《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與配套融(rong)資相關

        規定的決定》修正 根據 2017 年 2 月 15 日中國證券監督(du)管理委(wei)

        員會《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的決定》修

        正 根據 2020 年 2 月 14 日中國證券監督(du)管理委(wei)員會《關於修改<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行為,根據《上市

        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zan)行辦

        法》(以下統稱《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有利於減少關聯交

        易、避免同業競爭、增強獨立性;應當有利於提高資產質量、改

        善財務狀況、增強持(chi)續(xu)盈(ying)利能(nen)力(li)。

        第三條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薦人和承

        銷商、為本次發行出具專項文件的專業人員及其所在機構,以及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及其知情人員,應當遵守有關法

        律法規和規章,勤勉盡責,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謀

        取不正當利益,禁止泄(xie)露內幕(mu)信息和利用內幕(mu)信息進行證券交易

        6或者操(cao)縱證券交易價格。

        第四條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和本次發行對象,

        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上市公司提供信息,配合上市公司真實、

        準確、完整(zheng)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五條 保薦人、上市公司選擇(ze)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對象

        和確定發行價格,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原則,體現上市公司和全(quan)

        體股東的最大利益。

        第六條 發行方案涉(she)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的,

        其配套融(rong)資按照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 發行對象與認購條件

        第七條 《管理辦法》所稱“定價基準日”是指計算發行底

        價的基準日。定價基準日為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期首日。

        上市公司應當以不低於發行底價的價格發行股票。

        上市公司董事會決議提前確定全(quan)部發行對象,且屬於下列情

        形之一的,定價基準日可以為關於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

        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或者發行期首日,認購的股份

        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十八個月內不得轉(zhuan)讓(rang):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或其控製的關聯人;

        (二)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製權的

        投資者;

        7(三)董事會擬引(yin)入(ru)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定價基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的計算公式(shi)為:定

        價基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定價基準日前二十個交

        易日股票交易總額(e)/定價基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量。

        第八條 發行對象屬於本細則第七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情形

        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取得發行核準批文後,按照本細則的規定以

        競價方式(shi)確定發行價格和發行對象。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行

        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得轉(zhuan)讓(rang)。

        董事會決議確定部分發行對象的,該部分發行對象不得參與

        競價,但應當接受競價結果;並應當明確在沒有通過競價方式(shi)產

        生發行價格的情況下,是否繼(ji)續(xu)參與認購、認購數量及價格確定

        原則。

        第九條 《管理辦法》所稱“發行對象不超過三十五名”,

        是指認購並獲得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

        法投資組織不超過三十五名。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人民(min)幣(bi)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其管理的二隻以上產品認購的,視

        為一個發行對象。

        信托(tuo)公司作為發行對象,隻能(nen)以自有資金認購。

        8第三章 董事會與股東大會決議

        第十條 上市公司申請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按照《管理辦

        法》的相關規定召開董事會、股東大會,並按規定及時披露信息。

        第十一條 董事會決議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上市公司應當

        在召開董事會的當日或者前一日與相應發行對象簽訂附條件生效

        的股份認購合同。

        前款所述(shu)認購合同應載(zai)明該發行對象擬認購股份的數量或數

        量區間、認購價格或定價原則、限售期,同時約定本次發行一經

        上市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批準並經中國證監會核準,該合同即

        應生效。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作出非公開發行股票決議,應當

        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規定確定本次發行的定價基準日,

        並提請股東大會批準。

        (二)董事會決議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董事會決議應當確

        定具體的發行對象名稱及其認購價格或定價原則、認購數量或者

        數量區間、限售期;發行對象與公司簽訂的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

        購合同應當經董事會批準。

        (三)董事會決議未(wei)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董事會決議應當

        明確發行對象的範圍(wei)和資格,定價原則、限售期。

        (四)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數量不確定的,董事會決議應

        9當明確數量區間(含上限和下限)。董事會決議還應當明確,上

        市公司的股票在董事會決議日至發行日期間除權、除息的,發行

        數量和發行底價是否相應調整(zheng)。

        (五)董事會決議應當明確本次募集資金數量的上限、擬投

        入(ru)項目的資金需要總數量、本次募集資金投入(ru)數量、其餘資金的

        籌措渠道。募集資金用於補充(chong)流動資金或者償(chang)還銀行貸款的,應

        當說明補充(chong)流動資金或者償(chang)還銀行貸款的具體數額(e);募集資金用

        於收購資產的,應當明確交易對方、標的資產、作價原則等事項。

        第十三條 董事會決議經表決通過後,上市公司應當在兩個

        交易日內披露。

        董事會應當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shi)

        準則第25號—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和發行情況報告書》

        的要求編製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作為董事會決議的附件,與董

        事會決議同時刊登。

        第十四條 本次發行涉(she)及資產審(shen)計、評(ping)估或者上市公司盈(ying)利

        預測的,資產審(shen)計結果、評(ping)估結果和經審(shen)核的盈(ying)利預測報告至遲(chi)

        應隨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同時公告。

        第十五條 定價基準日為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

        公告日或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的,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

        公告後,出現以下情況的,應當由董事會重新確定本次發行的定

        價基準日:

        (一)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股東大會決議的有效期已過;

        1011

        (二)本次發行方案發生變化;

        (三)其他對本次發行定價具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第十六條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非公開發行股票作出的決

        定,至少應當包括(kuo)《管理辦法》和本細則規定須提交股東大會批

        準的事項。

        《管理辦法》所稱應當回避表決的“特定的股東及其關聯人”,

        是指董事會決議已確定為本次發行對象的股東及其關聯人。

        第四章 核準與發行

        第十七條 股東大會批準本次發行後,上市公司可向中國證

        監會提交發行申請文件。

        申請文件應當按照本細則附件1《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申

        請文件目錄》的有關規定編製。

        第十八條 保薦人和發行人律師應當各(ge)司其職,勤勉盡責,

        對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的合規性審(shen)慎(shen)地履行盡職調查(cha)職責。

        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和發行人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應當對照中國證監會的各(ge)項規定逐項發表明確的結論性意見,並

        載(zai)明得出每項結論的查(cha)證過程(cheng)及事實依(yi)據。

        第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按照《管理辦法》規定的程(cheng)序(xu)審(shen)核非

        公開發行股票申請。

        上市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發行審(shen)核委(wei)員會關於本次發行申請獲得通過或者未(wei)獲通過的結果後,應當在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

        並在公告中說明,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作出的予以核準或者不予

        核準的決定後,將另行公告。

        第二十條 上市公司取得核準批文後,應當在批文的有效期

        內,按照《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44號)的有

        關規定發行股票。

        上市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予以核準決定後作出的公告中,應

        當公告本次發行的保薦人,並公開上市公司和保薦人指定辦理本

        次發行的負責人及其有效聯係方式(shi)。

        上市公司、保薦人對非公開發行股票進行推(tui)介或者向特定對

        象提供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的,不得采用任(ren)何(he)公開方式(shi),且不得早

        於上市公司董事會關於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決議公告之日。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決議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上市公司在

        取得核準批文後,應當按照本細則第七條和第八條的規定及認購

        合同的約定發行股票。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決議未(wei)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在取得中

        國證監會的核準批文後,由上市公司及保薦人在批文的有效期內

        選擇(ze)發行時間;在發行期起始的前一日,保薦人應當向符合條件

        的特定對象提供認購邀請書。

        第二十三條 認購邀請書發送(song)對象的名單由上市公司及保薦

        人共同確定。

        認購邀請書發送(song)對象的名單除應當包含董事會決議公告後已

        12經提交認購意向書的投資者、公司前二十名股東外,還應當包含

        符合《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下列詢(xun)價對象:

        (一)不少於二十家(jia)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二)不少於十家(jia)證券公司;

        (三)不少於五家(jia)保險機構投資者。

        第二十四條 認購邀請書應當按照公正、透明的原則,事先

        約定選擇(ze)發行對象、確定認購價格、分配認購數量等事項的操(cao)作

        規則。

        認購邀請書及其申購報價表參照本細則附件2的範本製作,發

        送(song)時由上市公司加蓋(gai)公章,由保薦代表人簽署。

        第二十五條 認購邀請書發出後,上市公司及保薦人應當在

        認購邀請書約定的時間內收集特定投資者簽署的申購報價表。

        在申購報價期間,上市公司、保薦人應當確保任(ren)何(he)工作人員

        不泄(xie)露發行對象的申購報價情況,申購報價過程(cheng)應當由發行人律

        師現場見證。

        第二十六條 申購報價結束後,上市公司及保薦人應當對有

        效申購按照報價高低進行累計統計,按照價格優先的原則合理確

        定發行對象、發行價格和發行股數。

        第二十七條 發行結果確定後,上市公司應當與發行對象簽

        訂正式(shi)認購合同,發行對象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繳款。

        發行對象的認購資金應先劃入(ru)保薦人為本次發行專門開立的

        賬戶,驗資完畢後,扣除相關費(fei)用再劃入(ru)發行人募集資金專項存(cun)

        13儲賬戶。

        第二十八條 驗資完成後的次一交易日,上市公司和保薦人

        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規定的備案

        材料。

        發行情況報告書應當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

        容與格式(shi)準則第25號—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和發行情況

        報告書》的要求編製。

        第二十九條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主要股

        東不得向發行對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變相保底保收益承諾,且不

        得直接或通過利益相關方向發行對象提供財務資助或者補償(chang)。

        第三十條 保薦人關於本次發行過程(cheng)和認購對象合規性的報

        告應當詳(xiang)細記載(zai)本次發行的全(quan)部過程(cheng),列示發行對象的申購報價

        情況及其獲得配售的情況,並對發行結果是否公平、公正,是否

        符合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有關規定發表意見。

        報價在發行價格之上的特定對象未(wei)獲得配售或者被(bei)調減配售

        數量的,保薦人應當向該特定對象說明理由,並在報告書中說明

        情況。

        第三十一條 發行人律師關於本次發行過程(cheng)和認購對象合規

        性的報告應當詳(xiang)細認證本次發行的全(quan)部過程(cheng),並對發行過程(cheng)的合

        規性、發行結果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有

        關規定發表明確意見。

        發行人律師應當對認購邀請書、申購報價表、正式(shi)簽署的股

        14份認購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文書進行見證,並在報告書中確認有

        關法律文書合法有效。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公開發行證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shi)準則第37號—創業板上市公司發行證券

        申請文件》(證監會公告[2014]32號)之附件2同時廢止。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的附件包括(kuo)《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

        申請文件目錄》、《〈認購邀請書〉和〈申購報價單〉範本》。

        15附件1: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目錄

        第一章 發行人的申請報告及相關文件

        1-1 發行人申請報告

        1-2 本次發行的董事會決議和股東大會決議

        1-3 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

        1-4 公告的其他相關信息披露文件

        第二章 保薦人和律師出具的文件

        2-1 保薦人出具的證券發行保薦書

        2-2 保薦人盡職調查(cha)報告

        2-3 發行人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2-4 發行人律師工作報告

        第三章 財務信息相關文件

        3-1 發行人最近一年的財務報告和審(shen)計報告及最近一期的財

        務報告

        3-2 最近三年一期的比(bi)較(jiao)式(shi)財務報表(包括(kuo)合並報表和母公

        司報表)

        163-3 本次收購資產相關的最近一年一期的財務報告及其審(shen)計

        報告、資產評(ping)估報告

        3-4 發行人董事會、會計師事務所及注(zhu)冊會計師關於上市公

        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的非標準無保留意見審(shen)計報告的補充(chong)意見

        3-5 會計師事務所關於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

        第四章 其他文件

        4-1 有關部門對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審(shen)批、核準或備案文件

        4-2 特定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監管意見書

        4-3 國務院相關主管部門關於引(yin)入(ru)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批準文

        4-4 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合同

        4-5 附條件生效的資產轉(zhuan)讓(rang)合同

        4-6 發行人全(quan)體董事對相關申請文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zheng)

        性的承諾書

        編製說明:

        前述(shu)申請文件目錄是對發行申請文件的最低要求,中國證監

        會根據審(shen)核需要, 可以要求發行人和中介機構補充(chong)材料。某些材料

        對發行人不適用的,可不必提供,但應作出書麵說明。保薦機構

        報送(song)申請文件,初次報送(song)應提交原件一份,複(fu)印件及電子文件三

        份。

        17附件2:

        《認購邀請書》和《申購報價單》範本

        [ *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認購邀請書

        經[ * ]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公司”或“本公司”)[ * ]年度

        第[ * ]次臨時股東大會(簡稱“股東大會”)批準,擬向特定投資

        者非公開發行股票(簡稱“本次發行”)。本次發行已經中國證

        監會核準。現發出認購邀請書(簡稱“本邀請書”),誠邀貴公

        司/您參與本次發行認購。以下為本次發行認購的具體事項,敬請

        認真閱讀:

        一、認購對象與條件

        1. 認購對象

        本次發行的認購對象為[ * ]。

        1. 認購數量

        每一特定投資者的最低有效認購數量不得低於[ * ]萬股,超過

        [ * ]萬股的必須是[ * ]萬股的整(zheng)數倍。每一特定投資者最多(duo)認購數

        量不得超過[ * ]萬股。

        1. 認購價格

        18本次發行價格根據本邀請書第三部分所規定的程(cheng)序(xu)和規則確

        定。

        二、認購時間安(an)排

        1. 接到本邀請書後,貴公司如(ru)欲認購,應於[ * ]年[ * ]月[ * ]

        日[ * ]時前將附件《申購報價單》以傳真方式(shi)發至本公司(傳真號:

        [ * ])。

        1. 本公司收到《申購報價單》後,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

        定和本邀請書第三部分所規定的程(cheng)序(xu)和規則確定本次發行的價

        格、最終發行對象和股份分配數量,並於確定上述(shu)結果後盡快向

        最終發行對象發出《繳款通知書》。

        1. 發行對象收到《繳款通知書》後,應在《繳款通知書》規

        定的時限內將認購款彙至本公司指定的帳戶(具體帳戶為:[ * ])。

        認購款未(wei)按時到帳的,視為放棄(qi)認購。

        三、發行價格、發行對象及分配股數的確定程(cheng)序(xu)和規則

        1. 本次申報價格

        本次申報價格應不低於每股[ * ]元。

        (認購人可以在該價格基礎上,根據不同的認購股份數量,

        以增加[ * ]元的整(zheng)數倍的形式(shi)確定其申報價格,每個認購人申報的

        價格不超過三檔(dang)。)

        1. 認購確認程(cheng)序(xu)與規則

        (此處保薦人和上市公司應明確告知確認最終認購價格、發

        行對象及其分配數量的程(cheng)序(xu)和規則。該程(cheng)序(xu)和規則應當公平、公

        19正,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四、特別提示

        1. 凡決定參加本次認購的認購人須對本邀請書所附《申購報

        價單》簽字確認並加蓋(gai)公章,並將《申購報價單》於[ * ]年[ * ]月

        [ * ]日[ * ]時前傳真至本公司。

        1. 凡被(bei)確定為最終發行對象的認購人,必須在《繳款通知書》

        指定的時間將認購款足額(e)彙入(ru)本公司指定的帳戶。為確保認購款

        能(nen)在規定時間內足額(e)到達指定的銀行帳戶,請在收到本邀請書的

        傳真件後盡快準備彙款事宜(yi)。

        1. 本邀請書所附《申購報價單》為無條件確認書,接受人一

        旦申報,即有法律效力(li)。

        1. 本邀請書的發出、《申購報價單》的接收、《繳款通知書》

        的發出、發行價格、發行對象及分配股數的確認等認購事宜(yi),由[ * ]

        律師事務所進行法律見證。

        《申購報價單》如(ru)由授權代表簽署,須附上由法定代表簽署

        的授權委(wei)托(tuo)書。

        1. 本次認購的聯係人:[ * ],電話:[ * ],傳真號:[ * ]

        股份有限公司保薦代表人(**證券公司):

        [ * ] 年 [ * ] 月 [ * ] 日

        本認購邀請書附件:申購報價單

        致:[ *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我單位收到並已詳(xiang)細閱讀了貴方於[ * ]年[ * ]月[ * ]日發出的

        《[ *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認購邀請書》和貴公司[ * ]年

        度第[ * ] 次臨時股東大會的相關公告。經研究,同意按貴方確定

        的條件參加此次認購,本人在此確認:

        一、同意《[ *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認購邀請書》所

        確定的認購條件與規則。

        二、同意:

        1. 按每股[ * ]元的價格認購[ * ]萬股(大寫數字)
        2. 按每股[ * ]元的價格認購[ * ]萬股(大寫數字)
        3. 按每股[ * ]元的價格認購[ * ]萬股(大寫數字)

        三、同意按貴方最終確認的認購數量和時間繳納認購款。

        四、我方聯係人:

        電話:

        手機:

        傳真:

        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或本人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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